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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公安局2017年度 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情况通报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18-01-10 【打印】
现将2017年度我局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情况通报如下:
一、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情况
2017年度,我局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办理行政复议案件44起42人,其中本年度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42起40人,上年度未结复议案件2起2人。本年度办结行政复议案件35起35人,占办理案件总数的79.6%;未结行政复议案件9起7人,占办理案件总数的20.4%。
二、复议结果的具体情况
在办结的35起行政复议案件中,维持13起13人,占办结数的37.2%;撤销3起3人,占办结数的8.6%;撤回复议申请,终止行政复议11起11人,占办结数的31.4%;不予受理4起4人,占办结数的11.4%;驳回复议申请1起1人,占办结数的2.9%;其他3起3人,占办结数的8.6%。
顺庆公安分局:复议案件11起11人,维持3起3人;撤销2起2人, 撤销原因:事实不清;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终止行政复议4起4人; 其他处理2起2人。
嘉陵公安分局:复议案件7起7人,维持3起3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终止行政复议2起2人; 未结2起2人。。
高坪公安分局:复议案件5起5人, 维持3起3人;撤销1起1人, 撤销原因:适用法律依据错误; 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终止行政复议1起1人。
阆中市公安局:复议案件7起7人,维持3起3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终止行政复议1起1人;不予受理1起1人,不予受理原因: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其他处理:1起1人;未结1起1人。
西充县公安局:复议案件2起2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终止行政复议1起1人;驳回复议申请1起1人:驳回原因:不具有申请人主体资格。
营山县公安局:复议案件4起4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终止行政复议1起1人;未结3起3人。
仪陇县公安局:复议案件4起4人,维持2起2人;不予受理2起2人,不予受理原因:1起超过行政复议受理期限、1起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交警直属一大队:复议案件4起4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终止行政复议1起1人;未结3起1人。
三、引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
引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46起(一人因两起违法行为被处罚而申请复议两起),其中:行政处罚36起,占行政行为总数的78.3%;行政强制措施3起,占行政行为总数的6.5%;政府信息公开1起,占行政行为总数的2.2%;不作为5起,占行政行为总数的10.9%;不予行政处罚1起,占行政行为总数的2.2%。在行政处罚中,行政拘留24起,占行政处罚总数的66.7%;拘留并处罚6起,占行政处罚总数的16.7%;罚款6起,占行政处罚总数的16.7%。在行政强制措施中,强制隔离戒毒1起,占行政强制措施总数的33.3%;遣送出境2起,占行政强制措施总数的66.7%。
四、行政复议涉及的事由
在申请行政复议案件中,申请复议的事由有46起(一人因两起违法行为被处罚而申请复议两起),其中:扰乱单位秩序11起,占复议事由的23.9%;殴打他人11起,占复议事由的23.9%;扰乱公共场所秩序4起,占复议事由的8.7%;违反规定停放机动车4起,占复议事由的8.7%;寻衅滋事2起,占复议事由的4.4%;故意损毁财物2起,占复议事由的4.4%;阻碍执行职务2起,占复议事由的4.4%;非法就业2起,占复议事由的4.4%;吸毒1起,占复议事由的2.2%;嫖娼1起,占复议事由的2.2%;诈骗1起,占复议事由的2.2%;要求保护财产权1起,占复议事由的2.2%;确认信息公开违法1起,占复议事由的2.2%;非法携带管制器具1起,占复议事由的2.2%;非法侵入住宅1起,占复议事由的2.2%;不作为1起,占复议事由的2.2%。
五、申请复议涉及的单位
在收到的44起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涉及的单位有:顺庆公安分局11起,占复议申请的25%;高坪公安分局5起,占复议申请的11.4%;嘉陵公安分局7起,占复议申请的15.9%;阆中市公安局7起,占复议申请的15.9%;西充县公安局2起,占复议申请的4.6%;营山县公安局4起,占复议申请的9.1%;仪陇县公安局4起,占复议申请的9.1%;交警直属一大队4起,占复议申请的9.1%。
六、申请复议涉及的执法部门
在收到的44起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涉及派出所32起,占复议申请的72.7%;涉及治安大队3起,占复议申请的6.8%;涉及特巡警1起,占复议申请的2.3%;涉及刑警大队2起,占复议申请的4.6%;涉及出入境大队2起,占复议申请的4.6%;涉及交警直属大队4起,占复议申请的9.1%。
七、行政复议的特点
(一)行政复议申请数量上升。2016年度,我局收到行政复议申请25起,2017年度,我局收到行政复议申请44起,与去年同期限相比,增加行政复议申请19起,增加76%。
(二)复议案件维持率上升。2016年度, 我局办理的行政复议案件中,维持7起7人,占办结复议案件总数的28%;2017年度,我局办理的行政复议案件中,维持13起13人,占办结复议案件总数的37.2%。
(三)复议案件撤销率下降。2016年度,我局办理的行政复议案件中,被撤销的案件6起6人,占办结复议案件总数的24%;2017年度,我局办理的行政复议案件中,被撤销的案件3起;占办结复议案件总数的8.6%。。
(四) 撤回复议申请,终止行政复议的案件占有较大比例。
2017年度,收到行政复议申请42起,受理34起,其中撤回复议申请,终止行政复议11起11人,占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总数的32.4%。
(五) 因上访被处罚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下降。2016年度因上访被处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5起,占提出行复议申请总数的18.5%。2017年度因上访被处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3起,占提出行复议申请总数的6.8%;与去年相比,减少行政复议申请2起,减少40%。
(六)申请复议的案件主要集中在市辖三区。全年我局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44起,其中,收到市辖三区的行政复议申请书27起,占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总数的61.4%。
八、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对违法行为未予处罚。在复议顺庆区公安分局办理的西班牙人ALCACA PASCUAL ROBERTO CARLOS、MINANO CARRASCO ALVARO非法就业案件中, 被申请人提交的案卷材料中,认定申请人有非法就业的违法行为,只对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作出了遣送出境的行政强制措施,未对申请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行政行为,行政处罚是一种行政制裁行为,行政强制措施是一种临时性措施,两者不能相互代替,从本案看,应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和遣送出境的行政强制措施,被申请人只对申请人作出遣送出境的行政强制措施,未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违反法律规定。该案在复议过程中,由于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终止了行政复议决定。
(二)违反法定程序。在复议顺庆区公安分局办理的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案件中, 被申请人提交的案卷材料中,共有四份询问笔录,每份询问笔录中只有一位办案民警签名。复议期间,复议机关要求被申请人提交询问视频资料,被申请人未能提交视频资料,应视为一人调查取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条规定:“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被申请人在调查取证时,未执行上述规定,违反法定程序。复议机关撤销了原处罚决定。
(三)适用法律依据错误。在复议高坪区公安分局办理的谢××被殴打案中,案卷中证据材料反映谢××为孕妇与谢×贞双方相互发生抓扯撕打。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谢×贞处罚款五百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有两款,第一款为一般性处罚条款,殴打他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为殴打孕妇的处罚条款,殴打孕妇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该案中谢×贞殴打的对象为孕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被申请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谢×贞给予罚款五百元的处罚,属适用法律依据错误。复议机关撤销了原处罚决定。
(四)处罚无法律依据。在复议顺庆区公安分局办理的西班牙人ALCACA PASCUAL ROBERTO CARLOS、MINANO CARRASCO ALVARO非法就业案件中, 被申请人提交的案卷材料中,认定某单位有非法聘用两个外国人的违法行为,对该单位作出了罚款九千元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条第三款规定:“非法聘用外国人的,处每非法聘用一人一万元,总数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该案中,被申请人对非法聘用两个外国人的某单位的违法行为作出了罚款九千元的处罚决定,没有法律依据。该案在复议过程中,由于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终止了行政复议决定。
各单位接到通报后,要结合本单位办案中存在的执法问题,认真学习《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纠正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规范执法行为,进一步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
南充市公安局
2017年1月3日